|
职业禁忌症用人单位怎么处理时间:2021-08-23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注意对劳动者身体的保护,注重防范职业病,但是职业禁忌症用人单位又了解吗?有些劳动者,由于处于特殊生理状态或者病理状态,从事某些职业或者接触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工作中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这种特殊的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称为职业禁忌症。 例如,由于苯主要损害血液系统,中毒病人容易出血或出血不止,严重者还可以罹患白血病,因此,血象检查结果低于正常参考值的人就不能从事有苯危害的工作;患有活动性肺结核、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的人接触粉尘时,容易罹患尘肺,所以患有这些疾病的人不能从事粉尘作业。 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注意到职业禁忌症的问题,让劳动者患上了病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呢?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所以,对在职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这种调岗是法定调岗,不论员工同意与否。 如果员工不同意调岗,公司继续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禁忌的作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预评价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预评价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