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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真相并不是这样!时间:2021-05-24 我们一般认为“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其实,并不是这样!大家不妨把《职业病防治法》拿出来仔细看看。 “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词诞生于2002年出台的《职业病防治法》。在此之前,它被称为“职业性危害因素”。 最新版的《职业病防治法》(2017版)第八十五条规定,“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举个例子,工频电场就是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厂可以说100%存在工频电场,但并不是100%存在职业病危害。至今以来,我们还没有发现一般的220或380V的生活用电对人类有什么健康危害,因此低电压的工频电场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并没有定论,也算不上“职业病危害”,也不需要定期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延伸阅读: 不要忽略职业病目录的开放条款 有工厂的EHS人员认为,“苯是致癌物、高毒物质,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我们工厂改换异丙醇”,职业病网认为用异丙醇替换高毒物质苯是正确做法,但令人诧异的是其理由,对方解释称“异丙醇不是《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最新版,2013年出台的)中引起职业病的59种化学物质之一,即使发生中毒了,也不会被诊断为职业病,我老板非常肯定我们EHS的做法,去年年终给予我们创新奖励”。 到底是不是这样子呢?职业病目录并不支持这种看法。新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13年)新增规定:“五、职业性化学中毒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这是一个开放性条款。除这个开放性条款外,还有粉尘和放射性职业病两个开放性条款。根据这些条款,上面那个EHS提到的异丙醇如果诱发了直接因果关系的疾病(引起中毒),就可以被诊断为职业病。 也就是说,就算不是引起职业病(当前职业病目录范围内)那59种化学物质,可只要引发了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疾病,这个疾病就能被诊断为职业病,反推过去,而这个化学物质就成了职业病危害因素。 我国职业病目录的演变 我国职业病病种与数量是一个逐步增加的过程,1957年14种,1987年9类99种,2002年10类115种,最新的目录即去年(2013年)颁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有10大类132种。 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预评价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预评价机构。 上一篇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体检的区别下一篇高温作业的健康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