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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

时间:2021-05-08     【原创】

  职业危害与职业暴露: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或职业相关疾病的各种原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职业暴露是指流行病学中将职业危害称作职业暴露。


  医院感染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从事临床医疗及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暴露于某种传染源的情况。比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或携带者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皮肤或黏膜;被含有病原体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吸入具有感染性的气溶胶;直接接触了传染性物质。


  职业暴露的危险因素:生物性因素包括有通过血液、体液传播的感染性疾病——HBV、HCV、HIV等;通过空气、呼吸道传播的感染性疾病——流感、TB、SARS等;通过排泄物传播的感染性疾病——肠道寄生虫、痢疾等;通过直接接触传播的感染性疾病——疱疹等。物理因素包括锐器伤、辐射损伤。化学性因素包括消毒剂等。


  随着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大量增加,医务人员职业暴露的危险性不断增大,其中医疗锐器特别是各种注射、穿刺的针具等使用过程中发生皮肤刺伤,对于医务人员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资料显示每年医护人员遭受60万至100万次针刺伤。这些职业暴露可能导致乙肝,丙肝,以及艾滋病。每年至少有1000位医护人员由于针刺伤和锐器伤受到严重的感染。有研究表明发生暴露后感染的几率HBV6-30%,HCV3-10%,HIV0.2-0.5%。单次针刺伤感染HIV的概率为0.33%,黏膜表面暴露感染HIV的概率为0.09%,破损皮肤暴露感染HIV的概率为0.1%。


  医护人员、警察等可能在工作中因接触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面临“职业暴露”,存在被感染的风险。根据卫生部门2011年的统计,我国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中近七成为医疗机构为病人提供手术或其他医疗操作所致。为避免治疗推诿,减轻医务人员后顾之忧,原卫生部就曾建议把艾滋病职业暴露列入职业病。经过两年的集中修订及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在职业活动或者执行公务中,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血液、体液,或携带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污染了皮肤或者黏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医疗器械或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感染的艾滋病,均纳入职业性传染病范畴。


  预防血源性病毒传播方法包括安全教育、标准预防、安全操作、注射疫苗等。其中加强职业防护教育,提高全体医务人员防护意识,是减少职业暴露的主要措施。标准预防要求所有的人体体液和分泌物均被视为有血源性病原体(如HIV、HBV、HCV)感染的,医务人员在接触病原物质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工具。标准预防的措施包括有洗手和手消毒,戴手套,戴口罩,穿保护衣,环境消毒和废弃物处理等。


  职业暴露处理原则应遵循及时处理原则、及时报告原则、保密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等。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步骤包括四大步骤(步骤1:局部紧急处理;步骤2:报告与记录;步骤3:暴露的评估;步骤4:暴露后预防;步骤5:暴露后随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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