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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不是一个概念?

时间:2021-05-06     【原创】

  如果你对职业卫生有一点了解,就发现有两个词看起来差不多,“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是不是一个概念?今天,我们一起来探讨下,


  在国家职业卫生推荐性标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224-2010)中,指出“职业性有害因素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笔者对此表示认同,这两个词究其根本都是说职业活动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把“职业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划上等号未尝不可。


  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哪些?安监总局在2014年颁布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第十三条明确的说明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一)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二)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三)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四)其他可能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因此,职业性有害因素不仅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这个范畴。而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几个开放性条款,也间接支持这一观点。职业活动中接触到的所有能诊断为职业病的危害因素都是职业性有害因素,而这些因素并不局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范畴。


  职业性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从工作条件可以简单分为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工作环境中产生的有害因素三类,具体如下:


  一、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字因素:有毒物质,如铅、汞、苯等;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等;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

  (3)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二、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如不合理的作息制度、轮班制度、人员编制不合理等。

  (2)心理过度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況不相适应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觉紧张,运动器官紧张等。

  (5)劳动姿势不良或使用不合理工具,如经常弯腰劳作等。

  (6)工作节奏过快,如流水线生产对动作限定时间太短,操作频率过快。


  三、工作环境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高气温和太阳辐射等。

  (2)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包括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厂房建筑或生产设备布局不合理:如车间狭小,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机器和设备没有按照设计和规定摆放。


  相关阅读:职业病、工作有关疾病、职业特征、职业伤害


  职业病


  指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并经政府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规定的职业病。病因明确,病因可以检测,发病具有明显的接触剂量,并且往往呈现群体发病。


  法定职业病患者享有职业病病人待遇(工伤待遇)。


  工作有关疾病


  如接触粉尘工人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炎症、矿工的消化道溃疡、建筑工人的腰背痛、长期站立工作者的下肢静脉曲张等。职业性有害因素是其致病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病因。


  此类患者不享受职业病病人待遇(工伤待遇)。


  职业特征


  指由于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体表改变,如胼胝、皮肤色素增加等


  职业伤害


  指工作中由于外部因素(如操作技术、设备、管理等原因以及不可预测的偶然因素)直接作用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如因因职业性事故导致的伤亡及急性化学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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