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657268810   杜工

文章
  • 文章
搜索

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首页 >> 互动交流 >>互动交流 >> 以鉴定为重心构建职业病认定制度
详细内容

以鉴定为重心构建职业病认定制度

时间:2021-02-20     【转载】

  鉴定是改革职业病认定制度的关键

  解决我国职业病认定过程中的问题,关键在于改革职业病认定过程中的鉴定制度。为提升职业病认定的公信力,减少诉累,应以鉴定为重心,处理好相关制度的关系。

  其一,处理好职业病认定与职业病鉴定的关系。从诉争的角度看,存在两种职业病认定,一种是因未参加工伤保险(放心保)而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认定过程,一种是在参加工伤保险时劳动者与社会保险机构间产生的认定过程。职业病认定以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为目的,不仅应在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纠纷中认定职业病,更应把职业病鉴定作为职业病认定的重要证据纳入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纠纷中。职业病认定由法官或者仲裁员判断,而职业病鉴定是辅助法官或者仲裁员作判断的专家意见,两者处于同一个诉争场景中。

  其二,处理好职业病鉴定与职业病诊断的关系。有人主张取消职业病诊断,理由是打破职业病诊断权的垄断,即职业病确定由专业技术人员作出,不必依靠一个医疗卫生机构。这种观点过于激进。目前,职业病诊断是职业病鉴定的前提。重构职业病鉴定的关键在于重新梳理职业病鉴定与职业病诊断的关系,建议区分职业病鉴定与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是一种法律鉴定,作为证据是其根本目的;职业病诊断是一种医务行为,其根本目的是治病救人。不向职业病认定人提供的诊断结论就不属于鉴定,向职业病认定人提供的诊断结论即便不是法定鉴定,也可作为约定鉴定、参考性鉴定使用。

  其三,处理好职业病归因鉴定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的关系。在现行体制下,两者完全独立。考虑到职业病认定直接为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益服务,职业病鉴定不应仅仅是归因鉴定,如果按照归因鉴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逐一进行,在实践中会将劳动者的同一个请求割裂,导致形式主义和问题复杂化。职业病鉴定应整合归因鉴定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使职业病鉴定直接成为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

  其四,处理好职业病鉴定机构建设与职业病鉴定队伍建设的关系。现在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分散在医院和省市两级鉴定委员会中。将来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应独立于医院,更不能依附于行政机关。可考虑设置两种职业病鉴定机构,一种是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的社会化鉴定机构,一种是根据法律授权依附于社会保险机构的内部性鉴定机构,前者服务于讼争,后者服务于流程。职业病鉴定队伍应实现专业化、专家化、机构化,相应地要除去医疗化、行政化、委员会化。

  其五,处理好职业病鉴定标准与职业病鉴定规程的关系。职业病鉴定标准具有科学性、技术性,我国的职业病鉴定标准比较完善,但对职业病鉴定规程的重视却不够。应加强职业病鉴定规程建设,让职业病鉴定结论的内容丰富起来,让职业病鉴定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出来,使法官、当事人能够理解职业病鉴定结论,打造具有良好公信力的职业病鉴定制度。

    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预评价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预评价机构

关注微信公众号
浏览手机网站

Copyright @ 2019.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0018182号 

技术支持: 武汉双军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