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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岗位津贴不能成了“水中月”时间:2021-02-19 两起同样是关于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劳动争议,却分别得到支持劳动者和支持企业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近日,记者从深圳市福田区维德法律服务中心了解到,由于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职业危害岗位津贴规定,他们援助的劳动者申请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两起案件,情况相似,判决却各异。(9月12日《工人日报》) 两起案件,两名劳动者都是相同的遭遇,一名劳动者是因为工作环境中的严重噪音危害,在离职时主张每月300元的岗位津贴,得到珠海市中院的认可。另一名劳动者从事有害物质工作,在与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主张岗位津贴,但佛山市中院以其与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没有对具体标准进行协商为由,不予支持。 之所以相同的情况却出现迥然不同的判决,原因就在于现行的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制度存在问题,对于职业危害岗位津贴,在原劳动部、财政部1992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有毒作业分级”中的4个标准,津贴从0.9元/天到2元/天不等,20多年前的标准,现在早已不适合。而虽然《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但并没有配套的法规对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时间等细则进行明确,而且对不予发放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行为也没有进行监督。这让用人单位不知如何发放,劳动者也不知如何维权,《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也形同虚设。 过时的标准、漏洞百出的制度规定,都让职业危害岗位津贴成了“纸上权利”,无法落地。广大劳动者在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也容易让企业忽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生命权,对于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可能受到的侵害,也会满不在乎、漠不关心,从而会将劳动者置于更为危险的境地,不仅拿不到应得的岗位津贴,还可能让他们身处更为危险的工作环境。 不能让劳动者伤身又伤心、流血又流泪,这就需要国家安监总局尽快出台《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管理办法》,明确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时间等细则,让职业危害岗位津贴真正成为劳动者能够享受到的劳动报酬,而不再是“水中月”,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用人单位重视及自觉保护好劳动者权益。织密劳动者权益保护网络,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保护。 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预评价公司、武汉市职业病预评价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