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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工中毒死亡,用工方和油漆店各赔偿39万

时间:2020-11-23     【原创】

案情摘要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8月1日发布的(2019)苏03民终1777号行政判决书,案情摘要如下:


  1、2015年11月6日、7日,江苏省徐州市彭某先后向该市某油漆总汇购买15kg装稀料(稀释剂)41桶和13kg装灰防锈漆53桶,用于钢结构油漆施工,后因工人反映稀料气味过大,油漆总汇调换了稀料。


  2、2015年11月10日,劳动者闫某在进行钢结构油漆施工过程中,身体不适送往医院救治,后于11月21日因医治无效死亡,主要诊断为:急性二甲苯中毒、中毒性脑病等,且闫某死亡原因不能排除二甲苯中毒以外的其他化学中毒因素。


  3、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与彭某达成协议:除已支付医疗费约人民币14万元外(法院认定彭某实际支出医疗费为107624.3元),彭某一次性支付闫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所有费用共计68万元,共计787624.3元。


  4、之后,用工方彭某将上述某油漆总汇讼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油漆总汇赔偿其支付的补偿款及医药费。案件审理中,用工方彭某申请对涉案油漆、稀料(油漆稀释剂)是否含有二甲苯以及二甲苯的含量、涉案稀料中的芳香烃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事项进行鉴定。2018年8月6日,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油漆存在二甲苯含量为1.86%的物质特征,涉案稀料存在主要成分为1,2-二氯丙烷。


  5、一审法院认为,产品质量应当合格,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某油漆总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出售给彭某的油漆、稀料系经第三方检验的合格产品,且稀料没有产品标识。同时,2015年10月底至11月中旬,徐州天气为阴雨天气,空气扩散条件差,彭某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工人施工安全进行了必要的培训、提供了安全施工环境或采取了充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受害人闫某在油漆施工过程中中毒死亡,对于受害人闫某的死亡,彭某及某油漆总汇均有责任,应当各自按照50%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作出判决:徐州市某油漆总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彭某损失393812.15元。


  6、某油漆总汇不服,认为死者闫某系在劳动过程中受到职业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其救治、健康检查、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本案系被上诉人违章指挥不具有操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危险性工作,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环境属于封闭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未采取相关安全生产通风措施,使用伪劣职业防护用具,这些因素累加导致了致人死亡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施工方是本案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应当对安全生产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以此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2019年7月2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油漆总汇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1,2-二氯丙烷、1,2-二氯乙烷是具有较高毒性的有机溶剂,因价格低,常被“不法工厂”用于制作稀释剂(天那水)、清洗剂、固化剂、胶粘剂等产品,国内已发生多起中毒事件,多导致重度伤残或死亡。或虽经抢救成功,但预后极差,多以生活不能自理和意识障碍为最终结果。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毒物品必须附具说明书,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没有说明书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用人单位销售。用人单位有权向生产、经营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说明书。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本案中,用人单位、化学品销售单位违反国家有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危化品管理、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使用有毒化学品,疏于安全防范,造成了一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


  温馨提示:


  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曾发生多起类似本案的中毒事故,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据事故调查,相关用人单位使用的有机溶剂,价格比市面上合格有机溶剂便宜一半。我市部分企业大量使用有机溶剂,虽近几年尚未接到急性中毒报告,但已发生多起慢性中毒病例,为进一步加强事故防范宣传指导工作,特提示如下:


  1、用人单位最关键的是要从危害源头把关,特别是化学性、有机溶剂类原辅材料(稀释剂、清洗剂、洗板水、白电油等),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单位采购,采购时要求生产厂家提供营业执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检测报告等资料。向经营单位采购时除要求提供上述生产厂家的资料之外,还需索取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签订供货协议时要约定双方责任。


  2、用人单位要通过引进新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改进生产工艺,去除一些有毒有害因素严重的工艺流程,使用低毒、无毒有机溶剂。严禁使用无说明书、无安全标签、无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三无”稀释剂(天那水等)、胶水等有机溶剂,或特别是要注意明显低于行业价格的产品,多含毒性较强化学物质。


  3、严禁无通风或通风不良作业,严禁在通风不良条件下关闭门窗进行有机溶剂作业。作业时,必须为劳动者提供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比如防毒口罩,橡胶手套。


  4、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加强对二氯乙烷、正己烷、苯、三氯乙烯等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排除性检测,发现存在超标的工作岗位,要立即整改,并且必须为员工提供过滤式的防毒面具。


  5、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劳动者有机溶剂安全使用、劳动保护教育培训。


  6、为了远离有机溶剂中毒,劳动者自身也要做出努力。首先是对企业提供的个人防护用品,一定要认真正确佩戴,在工作场所不要吸烟,喝水和进食。在工作完之后,也要注意个人的卫生,勤洗浴换衣。认真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除了检查与工种有关的职业病情况外,在安排岗位前,也应当通过体检,了解自己是否患有该岗位的禁忌症。向企业了解清楚自己工作接触的有机溶剂主要成分是什么,对人体有何危害,有什么注意事项,做到心中有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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