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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工尘肺三期病人控诉

时间:2020-11-16     【原创】

  2013年6月左右,张瑞尧发现身体总是很疲累,怀疑自己病了,就去医院检查,医生说可能是尘肺,建议进行职业病诊断。这时,张瑞尧才意识到问题可能很严重,就向单位(和顺煤矿)索要体检报告,经多次要求,和顺煤矿才将体检报告交给张瑞尧。
  
  根据这份书面通知,镇雄县人民医院在2013年3月7日和顺煤矿在岗职业体检中发现张瑞尧双肺间质性改变可疑,建议进行高千伏胸片复查,和顺煤矿签收时间是2013年3月23日。
  
  拿到体检结果后,他继续上班。工厂没有配发防尘口罩,自己在工作时也从不佩戴。他不知道煤尘对人体有害,也不知道长期接触煤尘可导致尘肺病,劳动合同中也不曾写明;不知道职业病危害,也谈不上什么职业病防治意识。
  
  与此同时,让家属自费跑职业病诊断流程,因为是计件工资制度,也没有病假。除了要求必须本人到场的,他都在工厂工作。
  
  2013年9月29日,县政府下文《关于2013年度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关闭退出矿井的通告》(镇政通告[2013]1号)将和顺煤矿按照有关规定于2013年10月31日关闭到位,相关颁证部门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
  
  10月初,张瑞尧和单位其他职工一起到劳动局反映,工厂还没有给他们结算工资。劳动局当天给他们结算了工资。当时,张瑞尧向劳动局工作人员反映,他有疑似职业病,诊断结果马上出来;工作人员说等结果出来了再说,叫他先签名领工资,工伤的事儿以后再说。
  
  几天后,也就是11月12日,诊断结果出来了。
  
  四川省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依法诊断张瑞尧为煤工尘肺三期
  
  三天后,也就是11月15日,张瑞尧拿着煤工尘肺叁期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合同等资料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了
  
  【编者说法】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者不懂法律,没有职业防护意识,用人单位和职业体检医疗机构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还不到位。
  
  用人单位违反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当事人的说法,镇雄县和顺煤矿有限公司不告知井下采煤工作中存在的粉尘危害及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导致尘肺病的后果;不提供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编者在其劳动合同中也没看到对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说明;从体检医院出具的通知可以看到,用人单位在收到医院的在岗体检结果后故意隐瞒近2个月,在明知张瑞尧患有疑似职业病的情况下,仍然安排其从事原来的接触煤工粉尘职业病危害的工作,这些做法违反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上述规定。
  
  这个案例也投射出我国一线生产的职业防护情况,职业病人张瑞尧不懂法律,和顺煤矿接触职业危害的其他职工也不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职业病危害知情权、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职业体检结果知情权等权利),那么放大到全国来看,在一线工作的劳动者又有多少人懂法律,知道《职业病防治法》,并运用法律维权的?
  
  这也是我国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人职业病(包括那些还没有通过职业病诊断的疑似职业病劳动者)屡屡发生的原因之一。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表现有: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和顺煤矿“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和第(四)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的规定,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第(六)款“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第(十一)款“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职业体检机构违法情况:
  
  镇雄县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只通知了用人单位,而未告知劳动者本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事实上,职业体检机构不通知劳动者本人,让用人单位自行通知,在整个职业体检行业比较常见。究其原因,应是职业体检机构不愿与用人单位交恶,影响以后的体检合作。但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隐瞒劳动者病情,有的甚至借故解除劳动合同;患病的劳动者常常因此拖延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和控制,导致病情加重。
  
  从这个职业病人的身上,可以看出我国职业健康行业制度还有很多不足,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随着国家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重视,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与科技的不断进步,相信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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