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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有害无害作业未分开,该罚!时间:2020-07-14
近日,平湖卫生监督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某五金有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双随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设有冲床岗、发管岗及合片岗,且岗位上均有工人在作业,噪声较大,存在职业病危害风险。 执法人员:你公司是否有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用人单位:有的,我们2019年有开展检测的 执法人员:检测结果如何? 用人单位:检测报告显示我们公司生产车间冲床岗、发管岗及合片岗噪声强度均超标。 执法人员:你们公司生产车间发管岗、合片岗噪声强度超标的原因是什么? 用人单位:发管岗、合片岗应该是没有噪声危害因素的,但是跟冲床岗设置在同一个生产车间内,噪声就从冲床岗传过去的。 明明知道检测超标还不整改? ...... 最终,该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被市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2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4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编者语: 《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的生产布局应当合理,且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然而,现实工作中,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并没有这样去做,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会认为,大车间里存在一小部分有害作业,因为空间大会有利于有毒有害因素的稀释,并不会产生严重后果。 然而,这种观点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外,更是忽视了其不利的方面。 一是有害作业与其他作业不分开,因有害物质的扩散,使得接触有害物的人数增加,扩大了有害影响面。 二是不合理的布局导致用人单位生产成本增加,其防护难度也进一步增大,效果往往不大明显。 就本案例而言,如果当事人及时将存在噪声职业危害的冲床岗和无害作业的发管岗、合片岗分开的话,后者就不会产生有噪声危害,当事人也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生产布局涉及用人单位如何组织生产的问题。合理的生产布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避免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交叉进行,便于集中作业管理。 因此,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高毒与低毒作业完全分开,有利于控制有毒有害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局部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应当对生产布局进行合理规划,按照职业卫生要求,严格区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区域,避免交叉、混合作业给劳动者造成的健康损害。 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武汉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检测公司、武汉市职业病危害评价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