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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类业务

时间:2019-06-29     【原创】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的规定,建设单位应该履行三同时义务,即在建设过程过完成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验收评价。

根据36号令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根据36号令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具有初步设计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根据36号令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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