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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换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单位应告知

某在一家化工厂工作,一直在行政岗位工作。今年年初,单位进行岗位调换,把李某调到一线车间。李某到岗后才发现,需要经常接触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于是,李某要求单位予以调岗,理由是劳动合同中明确注明了自己的岗位是行政工作,但单位明确答复不可以,并表示如果不服从分配,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家化工厂的做法正确吗?【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外,《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本案中,李某所在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行政工作。单位需要调整李某的岗位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后才有效,而单位却没有告知李某所调换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此,李某有权拒绝到新岗位工作,同时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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